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总支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部门:
现将《中共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总支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总支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中共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总支委员会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中共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总支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精神,落实《上海市各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责任制实施细则》、《应急管理部党委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中共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结合安科所工作实际,加强和改进安科所意识形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念”、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主管主办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守正创新、正本清源、坚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安科所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四条 党总支对安科所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理。
党总支宣传委员是所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总支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总支其他委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总支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全所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安科所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六条 党总支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宣传委员任副组长。各党支部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科,主任由组织人事科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的组成部门、领导小组成员的调整由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部门以及相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自然更替。
第二章党总支主要责任
第七条 把意识形态工作有关的重要文件等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工作相关纪律要求。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八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意识形态工作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的工作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主动发声,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对安科所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九条 定期分析研究判断安科所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并相应作出工作安排,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总支要定期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严格落实“主办主管"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安科所党总支或安科所名义举办的各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研讨会、报告会、培训班、智库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审批、“一会一报一审”的制度,由主办部门按照工作流程,报分管所领导审核后,报党总支审批。加强对《上海安全生产》杂志,安全生产宣传资料、安全生产培训教材以及网站、微信等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加强涉外应急管理合作交流活动等意识形态方面的管理审核,严格落实意识形态管理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加强网络信息管理,落实审批责任,严格审核所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完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舆情分析研判和网络热点引导。及时监测和维护好互联网设备运行情况,加强技术防范,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破坏。
第十二条 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严禁在所内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加强全所反邪教警示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安科所干部职工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干部职工头脑,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领导班子成员要作表率,引导大家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干部职工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十四条 加强对安科所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敢抓敢管,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安科所有关人员在相关媒体、互联网平台、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者,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政治强、业务强”的标准和“讲政治、守纪律、有担当”的要求,选优配强宣传领导和工作队伍,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部门领导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强化安科所党总支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党总支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相关方案或计划、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党支部要结合工作考核和述职,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汇报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意识形态责任落实情况自查,定期向党总支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党政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中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科作为党总支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总支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察和抓好落实的职责。定期对安科所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专项督察,督察结果向党总支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研讨会、报告会、培训班、智库活动等意识形态阵地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编写的教材和新媒体平台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倾向的;
(六)分管工作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对于领导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各部门负责人的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利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