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工作的公告

2024-01-19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17〕83号),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受理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注册类型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注销注册。

初始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首次申请注册。2019年3月1日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在2024年3月1日前申请初始注册,2019年3月1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在取得资格证书后5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否则将视为逾期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到期前拟继续注册到原聘用单位,可在期满前3个月内(最长期满前1年内)申请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注册有效期内,拟变更聘用单位或注册类别,可申请变更注册;聘用单位名称更名也可申请变更注册。

重新注册:注册有效期已过的,继续教育学时修满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注销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拟中止在现聘用单位的注册。

二、注册申请的流程

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局有关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员应首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rmocse.chinasafety.ac.cn/)办理网上注册申报后(不含“执业证(标签)补办”和“执业证注销”申请),省级注册受理部门方可开展初审工作。经初审、终审、部批准后制证,证书(标签)寄送初审机构。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受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初审工作(不含建筑施工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类别),并将在每月的1日和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展各项注册材料向注册终审机构申报的工作(不含“执业证(标签)补办”和“执业证注销”申请)。

三、注册申请的材料及要求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于2019年11月25日进行升级,除“执业证(标签)补办”和“执业证注销”两项外,其他注册申请都采用网上注册申报的方式无需报送相关纸质材料。相关网上申请操作使用说明,申请人员可登录《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rmocse.chinasafety.ac.cn/),点击“登录”按钮下方的“注册说明”进行查阅。

1.网上注册申报的材料及要求(仅限办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①初始注册申请表须直接打印,盖章后生效,并手工填写其余各项和签字。申请表盖章可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印章无效),应清晰可辨,印章中的单位名称须与申请表的完全一致。申请表内聘用期限为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截至日期应填写为“无固定期限”。

②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为企业职工须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聘用单位出具的聘书或聘用证明将视为无效;如为退休人员或事业单位职工,须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文件(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如聘用单位名称已变更,但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尚未重新签订的,须提供聘用单位更名材料。退休人员建议提供退休证,事业单位建议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本项为可选项)。

③手持身份证件的照片(须确保可识别是本人手持本人身份证件);

④逾期初始注册的还应满足继续教育要求(暂定为48学时)。        

2)延续注册

①延续注册申请表须直接打印,盖章后生效,并手工填写其余各项和签字。申请表盖章可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印章无效),应清晰可辨,印章中的单位名称须与申请表的完全一致。申请表内聘用期限为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截至日期应填写为“无固定期限”。

②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为企业职工须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聘用单位出具的聘书或聘用证明将视为无效;如为退休人员或事业单位职工,须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文件(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如聘用单位名称已变更,但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尚未重新签订的,须提供聘用单位更名材料。退休人员建议提供退休证,事业单位建议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本项为可选项)。

③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书面陈述(须本人手工签字)。履职情况指在当前注册周期内,完成或参与的具体主要安全生产工作(或项目、成果),应详实地反映具体工作实施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信息。仅描述工作职责的或与安全生产工作不相关的,视为未提供履职情况。

④同时应满足继续教育要求(暂定为48学时)。

3)变更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前一年内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并需要延续注册的,可在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后,同时办理。

①变更注册申请表须直接打印,盖章后生效,并手工填写其余各项和签字。申请表盖章可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印章无效),应清晰可辨,印章中的单位名称须与申请表的完全一致。申请表内聘用期限为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截至日期应填写为“无固定期限”。

②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为企业职工须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聘用单位出具的聘书或聘用证明将视为无效;如为退休人员或事业单位职工,须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文件(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如聘用单位名称已变更,但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尚未重新签订的,须提供聘用单位更名材料。退休人员建议提供退休证,事业单位建议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本项为可选项)。

如为聘用单位名称更名的,仅提供单位更名材料即可。

③如需同时办理延续注册的,应满足继续教育要求(暂定为48学时)。

④如需同时办理延续注册的,申请人需执业期间履职情况书面陈述(须本人手工签字)。履职情况指在当前注册周期内,完成或参与的具体主要安全生产工作(或项目、成果),应详实地反映具体工作实施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信息。仅描述工作职责的或与安全生产工作不相关的,视为未提供履职情况。

4)重新注册

①重新注册申请表须直接打印,盖章后生效,并手工填写其余各项和签字。申请表盖章可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印章无效),应清晰可辨,印章中的单位名称须与申请表的完全一致。申请表内聘用期限为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截至日期应填写为“无固定期限”。

②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为企业职工须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聘用单位出具的聘书或聘用证明将视为无效;如为退休人员或事业单位职工,须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文件(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如聘用单位名称已变更,但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尚未重新签订的,须提供聘用单位更名材料。退休人员建议提供退休证,事业单位建议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本项为可选项)。

③同时应满足继续教育要求(暂定为48学时)。

2.现场提交材料申请(仅限办理执业证(标签)补办和执业证注销申请)

办理“执业证(标签)补办”和“执业证注销”两项申请的人员,请务必在现场受理的时间内到现场受理地点报送相关纸质材料(暂不接受快递服务)。

1)现场受理时间:

1月:1月23日-24日   9:30-15:00

2月:2月21日-22日   9:30-15:00

3月:3月12日-13日   9:30-15:00

4月:4月16日-17日    9:30-15:00

5月: 5月14日-15日    9:30-15:00

6月: 6月18日-19日    9:30-15:00

7月: 7月16日-17日    9:30-15:00

8月:8月13日-14日    9:30-15:00

9月:9月18日-19日    9:30-15:00

10月:10月15日-16日  9:30-15:00

11月:11月12日-13日  9:30-15:00

12月:12月17日-18日  9:30-15:00

2)现场受理地点: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田林路191号,近虹漕路)1号楼二楼209室,暂不提供停车服务。

3)申请“执业证(标签)补办”的材料要求

执业证(标签)污损或遗失且在注册有效期内,可提交以下纸质材料申请补办,补办执业证(标签)的应确保在注册系统中已上传个人证件照。          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标签)补办申请表,按照要求打印盖章后生效,申请表盖章可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印章无效),可下载附件一。

②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复印在申请表背面);

③污损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原件或标签原件。

*如办理遗失补证,可免除第三项材料。

4)申请“执业证注销”的材料要求

执业证在有效期内,拟中止在现聘用单位的注册,可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申请注销。

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按照要求打印盖章后生效,申请表盖章可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印章无效),可下载附件二;

②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复印在申请表背面);

③《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原件。

四、证书(含标签)领取

请及时关注“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http://www.51safe.com.cn/)的“公告公告栏”查阅领证通知。

五、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可通过《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rmocse.chinasafety.ac.cn/)中的“培训班信息”查询或登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http://www.51safe.com.cn/)的“公告公告栏”查阅。

相关业务咨询电话:33390467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中心

                                                         2024年1月17日

附件:

  1.《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标签)补办申请表》

  2.《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