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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考场规则》和《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考人员职责》的通知 (200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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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安监局、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上海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精神,经与市安监局研究决定,上海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行闭卷考试形式。为了保证考试顺利开展,特制定《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考场规则》和《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考人员职责》。                                                                     附件一:                                    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考场规则 1. 考试人员应提前五分钟进入考场,迟到超过20分钟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试人员方可离开考场。 2. 考试人员进入考场入座后应将身份证放在座位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检查,如发现不符者取消考试资格。 3. 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行闭卷考试。 4. 考试人员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参加考试,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用品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放置。考试期间关闭手机、BB机。 5. 根据考试要求,考试人员用钢笔或铅笔填写好答题卡上的单位、姓名、考核号和身份证号,并按要求和题意用2B铅笔涂填在答题卡上。 6. 考试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若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7. 考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保持考场肃静,学员有问题应该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回答,考试人员在考场上不准交谈,代考、看书、抄袭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凡被发现有违反考场纪律者,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8. 考试人员答卷完毕,须将考试试题、答题卡等同时上交,不得私自带出考场。考试人员交卷后不得再返回考场。 9. 考试时间结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凡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该卷无效,成绩以零分计。 10.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附件二:                                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考人员职责 1、 监考人员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准备工作,考试前应向考试人员宣布考场规则。 2、 监考人员应衣着整洁并佩带好统一制作的监考证。 3、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逐个核对考试人员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要求学员按规定就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加以指正。 4、 监考人员应严格监考,不断巡视,不准吸烟,不得在场内看书或做其他事情,不得随便离开考场去办与考试无关的事,带头遵守考场纪律。 5、 监考人员在监考中如发现考试人员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应立即向考试人员提出口头警告。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考试资格。 6、 除考试人员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可以解释外,一般不得解释题意,也不得作内容提示。 7、 监考人员应自觉遵守勤政廉政规定。不得收受现金、礼券、提货单等有价证券,不准收受任何馈赠,难以拒绝的,一律上交统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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